第八章法律責任
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(guī)定,擅自在公路上設卡、收費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處違法所行三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行的,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,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,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:
(一)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擅自占用、挖掘公路的;
(二)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、渡槽或者架設、埋設管線、電纜等設施的;
(三)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,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(yè)的;
(四)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(guī)定,鐵輪車、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;
(五)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(guī)定,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。
(六)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六條規(guī)定,損壞、移動、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、挪動建筑控制區(qū)的標樁、界樁,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。
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(guī)定,造成公路路面損壞、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;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(guī)定,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
款。 ”
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(guī)定,造成公路損壞,未報告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(guī)定,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,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不拆除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,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。
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,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(guī)定,在公路建筑控制區(qū)內修建建筑物、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,電纜等設施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,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逾期不拆除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,有關費用由建筑者、構筑者承擔。
第八十二條除本法第七十四條、第七十五條的規(guī)定外,本章規(guī)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;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(guī)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。
第八十三條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,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,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,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,可能影響交通安全,尚不夠刑事處罰的,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拒絕、阻礙公路監(jiān)督檢查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未使用暴力,威脅方法的,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(guī)定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規(guī)定,對公路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,必須立即停車,保護現(xiàn)場,報告公路管理機構,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、處理后方得駛離。
第八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,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詢私舞弊、濫用職權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九章附則
第八十七條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附:
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
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,尚不夠刑事處罰的,處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:
(一)擾亂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的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產、營業(yè)、醫(yī)療、教學、科研不能正常進行,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
…………
(七)拒絕、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,未使用暴力、威脅方法的。
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,處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:
…………
(八)在鐵路、公路、水域航道、堤壩上,挖掘坑穴,放置障礙物,損毀、移動指示標志,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,尚不夠刑事處罰的。
(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)